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、炒卖房号,操纵市场价格;第五,严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标价之外加价,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;第六,对列入“黑名单”的失信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,列为重点监督对象,加大日常监管力度,提高现场检查、抽查比例和频次,依法限制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,并推送至信用平台及住建部有关信用平台实施联合惩戒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