骤变:“你早算准了?”
林不觉摇头:“我没算你,我只信律条。”
他将铜鼎拓片、童女证词、丹卫供状(水门所录)、青鳞灯油样本,一一呈上。
“三证已足,再添人证物证。依《大胤律》,此案可直奏天子,无需三司。”
苏晏接过,对刘公公道:“你二人,涉嫌谋逆、炼丹、拘童,现予拘押。”
王缙怒道:“你无权!”
“我有。”苏晏亮出御史印,“天子昨夜密批:若林不觉查实西苑有丹,可当场拘人。”
——原来,天子早疑养心殿丹事,借林不觉之手查实。
刘公公瘫坐:“他……终究不信我们……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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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月二十五日,天子下诏:
“兵部尚书王缙、前内侍刘安,私设丹室、炼童延寿,罪同谋逆,凌迟处死。
西苑地宫填埋,律武监旧鼎熔毁。
北境童女送归原籍,官府抚恤。”
林不觉拒受复职,只道:“我仍是杂役9527。”
他回到夜巡司,无人迎,无人问。
同僚避他如瘟神,上司视他如隐患。
但他不在乎。
申时,他照例去冷案库整理卷宗。
这是杂役的活,枯燥、无人管,却也是——最安全的窥探之眼。
他将《桑水河案》正本归档,又在末页添一行小字:
“北境童女七人,小禾年五岁,幸存。”
正欲离去,忽见架底压着一卷未归档的旧档,封皮潦草写着:
“景元五年·西市无名尸·户部驳回”。
他抽出一看,尸格记录写着:“男,约三十,西域装束,喉断,无物。”
但尸检图上,死者右手小指缺一节——而大胤律规定,西域商贾入关,需截小指为记,以防冒充使团。
可卷宗批注却写:“非商贾,无查必要。”
更奇怪的是,尸格日期为景元五年三月初七,但户部驳回公文日期却是景元四年十二月——
人未死,案先驳?
林不觉皱眉。
他翻到卷宗末页,发现一行极淡的朱批,似被水洗过,但仍可辨:
“此尸,与白鹿书院走水案同源。”
白鹿书院走水案!他合上卷宗,望向窗外。
雨又下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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