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7章 西苑地宫(2 / 2)

骤变:“你早算准了?”

林不觉摇头:“我没算你,我只信律条。”

他将铜鼎拓片、童女证词、丹卫供状(水门所录)、青鳞灯油样本,一一呈上。

“三证已足,再添人证物证。依《大胤律》,此案可直奏天子,无需三司。”

苏晏接过,对刘公公道:“你二人,涉嫌谋逆、炼丹、拘童,现予拘押。”

王缙怒道:“你无权!”

“我有。”苏晏亮出御史印,“天子昨夜密批:若林不觉查实西苑有丹,可当场拘人。”

——原来,天子早疑养心殿丹事,借林不觉之手查实。

刘公公瘫坐:“他……终究不信我们……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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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月二十五日,天子下诏:

“兵部尚书王缙、前内侍刘安,私设丹室、炼童延寿,罪同谋逆,凌迟处死。

西苑地宫填埋,律武监旧鼎熔毁。

北境童女送归原籍,官府抚恤。”

林不觉拒受复职,只道:“我仍是杂役9527。”

他回到夜巡司,无人迎,无人问。

同僚避他如瘟神,上司视他如隐患。

但他不在乎。

申时,他照例去冷案库整理卷宗。

这是杂役的活,枯燥、无人管,却也是——最安全的窥探之眼。

他将《桑水河案》正本归档,又在末页添一行小字:

“北境童女七人,小禾年五岁,幸存。”

正欲离去,忽见架底压着一卷未归档的旧档,封皮潦草写着:

“景元五年·西市无名尸·户部驳回”。

他抽出一看,尸格记录写着:“男,约三十,西域装束,喉断,无物。”

但尸检图上,死者右手小指缺一节——而大胤律规定,西域商贾入关,需截小指为记,以防冒充使团。

可卷宗批注却写:“非商贾,无查必要。”

更奇怪的是,尸格日期为景元五年三月初七,但户部驳回公文日期却是景元四年十二月——

人未死,案先驳?

林不觉皱眉。

他翻到卷宗末页,发现一行极淡的朱批,似被水洗过,但仍可辨:

“此尸,与白鹿书院走水案同源。”

白鹿书院走水案!他合上卷宗,望向窗外。

雨又下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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