养祸” 也。
后股
臣闻陛下念于科 “曾拒瓦剌、护京畿” 之旧功,欲暂止诛议。然 “军法如山,国法煌煌”,旧功可赏,大罪难赦。昔年元兴帝诛叛将李达,亦因其曾有 “守雁门” 之功,然 “功不抵罪”,三军始服。今若因旧功赦于科,边军将士必谓 “通敌者可免死”,他日谁复畏国法、谁复为陛下死战?
臣又闻京中百姓有聚宫门 “为于科请愿” 者,实为于科党羽散财煽动,裹挟市井小民 —— 彼辈不知于科通敌之罪,只闻 “于将军守边” 之名,非真民心所向。《大吴政要》有云:“治民当明是非,不可为奸民所惑。” 若因浮言废国法,恐致 “奸民乱政” 之弊,他日谁复尊朝廷权威、谁复守市井秩序?
束股
臣愚以为,今当速下三道旨意:其一,诛于科于诏狱,传首大同、宣府、万全三卫,令边将将士目睹逆臣之惩,以儆效尤;其二,敕令臣与吏部尚书李嵩、玄夜卫北司指挥使秦飞共掌边军安抚,核将于科旧部,凡有异动者即刻收押,不使乱蔓延;其三,令户部尚书刘焕三日内拨边军粮饷二十万石、冬衣五万套至边镇,明谕 “朝廷厚待忠良,严惩逆党”,以安将士之心。
如此,则军心可定、边患可除、社稷可安。臣崇无任惶悚,昧死上言,伏惟陛下圣鉴!
天德二年冬十月 镇刑司副提督、兼领玄夜卫南司 石崇 谨上